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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短评和银行业发展机遇简析

本文写于2011年1月28日,此次在财新网为首次发表 

1月27日新修订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在《办法》公布前,几经修改,几易其稿,经过了主要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多轮博弈,终于出台。

 

个人认为,最终稿体现了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共赢的原则,《办法》较最初版本有显著进步。《办法中》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办法》最终将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为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并相应的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分为两类:基础类资格和非基础类资格。同时明确了套期类衍生产品交易由资产负债部门负责,而非资金交易部门负责。

个人认为,这一修改大大降低了四大行外其他银行从事基础类衍生产品之外业务的难度,对小行未来拓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是一大利好。

 

第二,《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个人认为,这一表述实际上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品交易,并且首次明确表示可以从事场内衍生产品交易。

 

第三,《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个人认为,这是对银行业经营衍生产品业务新的约束,明确了银行不能做什么。

 

第四,《办法》严格规定了银行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书面资料的内容和格式。

个人认为这既是银监会的一项监管措施,也代表了管理层对银行的保护。银行只要按照《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就算尽到了“卖者有责”的义务,剩下的市场风险应由“买者自负”。

 

第五,《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在该资本比例上限要求内实施动态差异化管理。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这一条是银行必须遵守的,没有什么好评论。

 

第六,《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自身不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向报价方获取关键的估值参数及相关信息,并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向客户书面提供此类信息,以提高衍生产品市值重估的透明度。”

个人认为,这一规定为银行业客户在暂不具备衍生产品估值定价能力的情况下先行开展简单的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提供了依据。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杨晓军27日对媒体表示,修订后的《办法》有三点突破:一是进一步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业务的范围,鼓励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利用衍生产品工具对冲自身资产负债风险;二是加强了对相关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约束,对相关业务规模实行上限管理;三是增加了对相关机构衍生品销售和后续服务的要求。

 

事实上,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10月28日在银监会2010年第四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做出表态指出,中国金融衍生品和结构化产品创新发展是银行业拓展业务领域,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重要途径。表明了监管层对金融衍生品发展的态度。

 

总的来看,《办法》不但体现了监管者监管要求,更体现了银监会对银行业平稳发展衍生产品业务的良苦用心。银行业应紧紧抓住《办法》出台这一机遇,加紧筹备大宗商品、铁矿石掉期等市场前景广阔、盈利性强的简单商品衍生品业务,并跟随监管节奏准备人民币期权、黄金期权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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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凡

张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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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陆家嘴分析员”。博客言论为个人观点。 ************************************* 我崇拜巴菲特,推崇他的理念。但是相比之下,我更梦想成为索罗斯,因为那才是最令人陶醉的和激动的,最能让我享受金融市场的 ************************************* 我们需要自我的,有个性的东西,需要能表达我们感情的,真实的东西。作为年轻人,我们希望有激情的东西,有创造力的东西,有属于我们梦想,值得我们去尝试的东西。”——以上写于2002年夏季 我信奉——态度决定一切,远见者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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